馬鴻德

馬鴻德(1926-),河南商邱人。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令函,案發時為宜蘭員山肺結核療養院榮民,其因思想偏激,言行乖謬,交由新生訓導處長期管訓。1958年9月10日被捕。1958年12月9日發交管訓。1962年3月9日管訓結束。1962年3月18日離隊被護送至臺東池上農場。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4月經第2屆第1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令函記載,其思想偏激,言行乖謬,應予長期感訓,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