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偉珍

王偉珍(1922-),福建惠安人。 依(62)初特字第3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福建惠安縣家鄉加入匪外圍組織「讀書會」,由藍飛鳳吸收參加共產黨。1972年9月1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6年1月1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王滄江等之證詞為據。惟審理中其抗辯自白係因刑求所致,而證人之證詞亦僅能證明其有閱讀左傾書籍,至其參與叛亂組織過程等,則未有具體證據足佐,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36號、(63)洵侃字第10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