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光
- 馬國光 男 1924年出生 南京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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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62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馬國光(1924-),江蘇南京人。依(69)障裁字第23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馬國光常收聽匪播,惑於共匪宣傳,致對現實不滿,幻想匪區生活進步,遂萌赴匪定居之念。以赴日觀光名義,攜同其妻、子女,抵日後即前往匪駐日偽使館辦妥申請赴匪區定居手續,赴大陸接受匪幹安排與親屬見面,並招待至各地旅遊,嗣因無法適應,返抵日本而回臺。1980年7月23日被羈押。198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0年10月20日交付感化。1983年8月18日感化開釋。02623申請案於1999年5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7月15日經第1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馬君常聽匪播,惑于宣傳,萌赴匪區定居之念,乃攜眷潛赴大陸,受匪安排、招待,後因無法適應而返臺之行為,原判認其思想傾匪,核屬思想層次問題。
馬國光,1924年生,男,江蘇南京人,出身穆斯林家庭,祖上經商。筆名馬怡仁、馬怡紅。南京市立二中畢業,金陵大學教育系肄業,中央訓練團新聞班第一期。1947年結訓後任職《掃蕩簡報》,1949年隨其兄馬國樑來臺。先後在《自立晚報》、《成功日報》、《臺灣日報》擔任校對編輯等工作,1957年轉至《臺灣新聞報》任編輯,兼職《中國晚報》。1970年赴臺北擔任其兄經營之影業公司經理,1975年12月進入《聯合報》,初任校對,次年轉任編輯部通訊組,審核地方新聞稿件。1980年因「思想傾匪」被捕,時56歲。 馬國光因攜眷前往中國探親因而獲罪。馬於1979年8月間,以赴日觀光名義向任職報社請假二週出國,經東京轉往北京,赴上海、南京等地探視親人,並受招待旅遊江南、杭州等地,直至10月間始返臺。返臺後因多日曠職受社方詰詢去向,和盤托出大陸探親旅遊始末。《聯合報》遂向警備總部舉報此事,馬前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及國民檔中央黨部表白,由於馬先前任職南部報社時,曾因鼓吹俄國文學遭調查局懷疑密切監控其言行活動,當局懷疑馬此行動機不尋常、多方蒐集通匪證據而未果,1980年7月間正式傳訊並羈押,軍事檢察官以「思想傾匪」引用檢肅匪諜條例,裁定交付感訓3年。經提出抗告後遭駁回,解送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83年8月18日結訓獲釋。 獲釋後持開釋證明向《聯合報》申請復職遭該報婉拒。此後在《世界論壇報》、《臺灣公論報》及雜誌筆耕餬口。晚年居住臺北市文山區。 馬國光本人於1999年5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基金會認定「思想傾匪」係屬思想層次問題,2000年7月經第一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馬國光,1924年生,男,江蘇南京人,出身穆斯林家庭,祖上經商。筆名馬怡仁、馬怡紅。南京市立二中畢業,金陵大學教育系肄業,中央訓練團新聞班第一期。1947年結訓後任職《掃蕩簡報》,1949年隨其兄馬國樑來臺。先後在《自立晚報》、《成功日報》、《臺灣日報》擔任校對編輯等工作,1957年轉至《臺灣新聞報》任編輯,兼職《中國晚報》。1970年赴臺北擔任其兄經營之影業公司經理,1975年12月進入《聯合報》,初任校對,次年轉任編輯部通訊組,審核地方新聞稿件。1980年因「思想傾匪」被捕,時56歲。 馬國光因攜眷前往中國探親因而獲罪。馬於1979年8月間,以赴日觀光名義向任職報社請假二週出國,經東京轉往北京,赴上海、南京等地探視親人,並受招待旅遊江南、杭州等地,直至10月間始返臺。返臺後因多日曠職受社方詰詢去向,和盤托出大陸探親旅遊始末。《聯合報》遂向警備總部舉報此事,馬前往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及國民檔中央黨部表白,由於馬先前任職南部報社時,曾因鼓吹俄國文學遭調查局懷疑密切監控其言行活動,當局懷疑馬此行動機不尋常、多方蒐集通匪證據而未果,1980年7月間正式傳訊並羈押,軍事檢察官以「思想傾匪」引用檢肅匪諜條例,裁定交付感訓3年。經提出抗告後遭駁回,解送仁愛教育實驗所執行。1983年8月18日結訓獲釋。 獲釋後持開釋證明向《聯合報》申請復職遭該報婉拒。此後在《世界論壇報》、《臺灣公論報》及雜誌筆耕餬口。晚年居住臺北市文山區。 馬國光本人於1999年5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基金會認定「思想傾匪」係屬思想層次問題,2000年7月經第一屆第二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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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9年
- 裁判書字號: (69)障裁字第002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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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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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