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安耕

馬安耕(1917-1995),江蘇靖江人。 依(60)初特字第7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江蘇靖江參加「農抗會」,來臺後未自首。1970年4月15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 其家屬於201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孫斌之證詞為據。惟原判決對農抗會之組織性質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7號、(59)勁需字第691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8月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