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駿超

袁駿超(1924-),江蘇鹽城人。 依(42)審聲字第2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內政部書記,新四軍盤踞江蘇鹽城縣時,其在該地設雜貨布行,因常至匪稅務機關繳納稅款,與匪稅務人員熟悉,後偽和平軍侵入該縣城,袁駿超曾隨匪撤退鄉村避居,迨偽和平軍撤退又隨匪軍返家等情。1952年9月2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3月22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10日感化開釋。 其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裁定書內容所載,認袁駿超早年與匪方人員極相接近,且共同進退,思想不無受其毒害,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