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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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袁澣 1915年出生 1994年卒 南京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袁澣(1915-1994),江蘇南京人。 依(60)更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簡任七級專任副教授,其竊聽匪播,在臺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授課時,向學生宣揚毛匪大煉鋼幹勁可敬,毛匪之「文化大革命」為重建工業文化等言論,並詆譭反攻國策、攻訐政府。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9月經第2屆第1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授課中向學生宣揚毛匪大煉鋼幹勁可敬、毛匪之「文化大革命」為重振工業文化、大陸工業進步、武力強大等有利叛徒之言論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立高雄海事專科學校聘任副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5號、(60)遵威字第3500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8月2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