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哲人

袁哲人(1928-),浙江溫嶺人。 依(43)審三字第10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浙江溫嶺陷匪後,曾參加溫嶺中學學生演劇,宣傳匪幫好處,復在臨海「合作社」充任職員,離職後逃至大陳經商。1953年12月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8年12月1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送勞動教育場所感訓教育。1960年2月10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袁化遐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6年2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