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志前

秦志前(1924-1983),安徽嘉山人。

依(68)諫裁字第1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司機,其多次收聽匪播,並將匪偽對我發表統戰之論調,所謂「告臺灣同胞書」全文錄音,復惑於共匪「和平統一」謬論。並因自己不會賺錢,屢受家人責罵,企圖使家人告密領取獎金,而將「告臺灣同胞書」抄繕3份,分別寄交其親人等情。1979年4月21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1979年7月18日具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裁定書內容所載,其將匪偽(68)年元旦「告臺灣同胞書」全文錄音內容錄繕3份,郵寄其親人,而交付感化,並以保護管束代之,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