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文化

秦文化(1930-),安徽蒙城人。 依(60)遵威字第461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私立崇先中學教員,其常在上課時間對學生發表讚揚共匪建設進步,交通發達,匪區人民富強示反攻無望等言論。1971年5月24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6年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課堂上對學生發表「長江大橋、三峽水電可供十四省之用,大陸人民有朝氣、大陸人民沒有報載那麼窮,仍有房子、錢存在銀行」等語,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崇先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3號、(60)遵威字第461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