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嘉文

徐嘉文(1945-),臺灣苗栗人。 依(59)月莒審字第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反共救國軍突一大隊第一中隊一兵步槍,其在澎湖駐地因逾假歸營受禁閉處分,心懷不滿,寫信托同隊戰士王正義帶交其隊長趙嘉定,內容謂「趙嘉定、林菊章咱們走著瞧好了,君子報仇三年不晚……我已經受過你們的虐待,比大陸人民公社還要難度日」等文字。1970年1月2日被羈押。1970年經烏坵守備區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2年10月31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書寫反動文字,認其觸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惟其行為似純屬發牢騷,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一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月莒審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9月2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