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峻峰 (王俊峯)

  • 王峻峰 (王俊峯) 1926年出生 江蘇 邳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峻峰(1926-),江蘇邳縣人。 依(43)審三字第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政府地政事務所業務員,其在上海遇見其小學老師即上海警察學校教官徐啟明,曾介充上海警察局嵩山分局警察,而後逃離上海轉香港來臺至金門。1954年6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6月5日刑期結束,7月22日移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訓第三總隊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政府地政事務所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