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有松

  • 徐有松 1925年出生 臺灣省 苗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徐有松(1925-1980),臺灣苗栗人。 依(41)安潔字第04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林財盛勸誘,參加朱毛匪幫,接閱匪黨油印刊物,並與林財盛、劉維添討論三七五減租及時局等問題。1951年1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1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警訊與偵查中之供認,以及自首分子林財盛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加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4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