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正午

徐正午(1928-),浙江江山人。 依(68)諫裁字第16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以出國觀光名義抵港,轉由澳門,抵達廣州,並先後至上海、浙江江山、杭州等地逗留,其間多次與匪晤談,將美、匪建交後臺灣軍民反應及對匪統戰反應等情,提供匪幹參考等情。1979年7月12日被羈押。197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0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82年1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裁定書所述,尚難認定其有叛亂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8年
    • 裁判書字號: (68)諫裁字第001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