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德一

孫德一(1930-2000),吉林農安人。 依(47)覆高(映)字第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供應司令部電子庫中士三級軍需,其受李在春蠱惑,計謀策動反共義士、煽惑軍人逃叛。1956年4月10日被羈押。1957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58年經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1958年復經國防部更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1款、第4條第2項「煽惑軍人逃叛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4月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及煽惑軍人逃叛未遂罪,以其與王愚等偵查中之自白、證人馮傳新與馬玉蘭之供證及獲案書札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並無任何證據證明其有叛亂活動之策劃,亦未記載其有煽惑軍人逃叛之行為,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供應司令部電子庫中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覆高(映)字第012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李在春王愚孫德一罪刑部分撤銷。、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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