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飛龍

王飛龍(1927-),福建長樂人。 依(67)諫判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情報局海浪大隊突擊隊少尉隊員,其奉派參加「龍騰計劃」,在福建梅花海面為匪軍所俘,於匪釋放前,在北平市「和平賓館」曾向余美光等人發表:「回臺灣後要好好的搞政府一下」等語,釋歸返臺後未向政府辦理表白。1976年1月23日被羈押。1977年原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8年後經國防部發回更審,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第1項第2款、第9條第2項判處免刑,施以感化教育3年。1978年3月17日交付感化。1981年3月16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3月經第1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縱認其確有如判決書所述於1975年9月被匪釋放前發表:「回臺灣後要好好搞一下政府」等言論,應係受當時情勢所逼,難認其有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意圖,且其回臺之後,並無任何從事叛亂活動之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情報局海浪大隊突擊隊少尉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免刑、施以感化教育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