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革非

  • 王革非 1921年出生 1989年卒 福建 惠安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革非(1921-1989),福建惠安人。 依(62)葳孝字第412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曾在福建省惠安縣經李則鳴吸收,宣誓參加共產黨。1972年12月6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8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4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駱君寶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提出申請自白任意性之抗辯,且證人所述並不明確,此外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1號、(62)崴孝字第412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