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自強

孫自強(1927-),安徽懷遠人。 依(40)安潔字第11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港務局安平港辦事處職工,其思想傾向匪幫,每於談論中群相攻訐政府施政,斥責愛國獎券之推行,反對美援,倡言青年集體自殺,藉以阻止及希望匪幫來臺暨闡述匪幫主義理論。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1月9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於1949年至1950年間,每於談論中群相攻訐政府施政,斥責愛國獎券之推行,反對美援,倡言青年集體自殺,藉以阻止及希望匪幫來臺暨闡述匪幫主義理論等行為為據。惟其對上開行為既非在不特定多數人公共場所為之,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港務局安平港辦事處業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5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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