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期鳴

夏期鳴(1923-1991),江蘇鹽城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苗栗縣警察局警員,其違反檢肅匪諜案件。1955年3月1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8月6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30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6月經第7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其係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叛亂嫌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44)審聲字第001號裁定交付感化3年確定,因政府機關無法提供其涉案之證據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