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學林

唐學林(1923-),湖南酃縣人。 依(60)初特字第6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在內壢磚廠先後3次書寫「反共無望」等反動標語4張,張貼於電線桿及圍牆上。1971年4月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1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張貼「反共無望」之反動標語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6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