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躍鐘

范躍鐘(1939-),臺灣花蓮人。 依(62)初特字第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花蓮中學教員,其於省立花蓮中學執教時,曾向同事李英明講述:「如果我們和共匪硬的打,是打不過共匪的,一個星期之內彈藥武器可能供應不及」等語。1972年4月22日經花蓮縣警察局護送至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應訊。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2號、(61)秤理字第424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