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關群

范關群(1926-1996),江蘇吳縣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五級刑警隊員,其於匪竊據上海後,曾在上海市公安局任職,為匪工作,又曾聽其兄范根才告知在上海充任匪便衣警察等情事,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63年8月9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8年8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13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5月經第8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范關群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原在我上海市警察局江寧(即戈登)路分局任股員等職,於共匪竊據上海後,仍在匪偽上海市公安局任職為據。惟被告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申請1949年5月25日上海市警察局所發職員離職證明書為辯解,此外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56號解釋,尚難認范君參加行為,仍在繼續狀態中,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警察局委任五級刑警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4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