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根才

范根才(1923-),江蘇吳縣人。 依(52)警審特字第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銀行總行臨時工友,其原在上海市警察局真茹分局任警士,於上海陷匪後仍充任該局警士,後調同局司法課便衣警察,負責調查我政府遺留之物資及中國國民黨黨員與三民主義青年團團員,曾搜得手槍數十枝、子彈數百發、機槍三架,繳交匪幫,嗣被吸收為匪黨預備黨員。復受公安分局長王良發給旅費,派遣來臺潛伏。1963年8月3日被羈押。196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4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9年4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張恭遠之結證為據。惟其在審理中否認充匪警士及匪預備黨員,並有提出刑求之抗辯,而原判決對證人張君是否為流氓及其與張君間是否有嫌隙均未詳加敘明。且以當時其等係在上海,謂無法查證,此外無其他具體叛亂之行為及佐證,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銀行臨時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1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