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書螢

范書螢(1936-),臺灣新竹人。 依(47)覆判字第36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一一八部隊通信營營部連二等兵,其在樹林猐子寮營地廁所門板上,用藍墨水鋼筆書寫「我們最討厭的國民黨人,是國家之敗類,我們中華民國國民快拿出精神消滅國民黨」等反動文字。1958年5月9日被羈押。1958年經陸軍六一一八部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復陸軍總司令部經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4年5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因其於營房廁所門板上書寫「我們最討厭的國民黨人,是國家之敗類,我們中華民國民快拿出精神消滅國民黨」等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