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吉昌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八三三八部隊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6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