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廣強

羅廣強(1930-),廣東梅縣人。 依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47)生訓一字第2659號令及所附偵訊報告表,案發時為反共救國軍第二總隊海上支隊少尉副艇長,其涉匪嫌案,曾二次被匪拘留。1958年奉總統代電核定交予感訓1年。1958年10月27日交付感訓。1959年12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其提出之臺灣生產教育實驗所(47)生訓一字第2659號令及附偵訊報告表記載,其涉匪嫌案奉總統(47)台統道字第0874號代電核定交付感化1年,惟並未載明理由,而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及國防部軍法局查無羅君涉案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