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長亮

范長亮(1926-1991),嫩江龍江人。 依(41)安潔字第1605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原充任南京和平門車站鐵路警長,於撤退餛南廣德時被俘,逃回南京,復在鎮江受匪訓練2週,派在上海西站鐵路當糾察隊,旋被遣散,輾轉逃抵香港,來臺後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認范長亮雖無為匪事證,惟其被匪俘訓,思想意志難免中匪遺毒。1951年11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4月2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范長亮曾於1949年5月間被匪俘訓,雖無為匪事證,其思想意志難免中匪遺毒,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60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1年6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8月21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5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