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元

本案為067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范仲元(1926-1993),廣西灌陽人。依(60)初特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精華畫刊發行人,范仲元在其所發行之第68號《精華畫刊》上,親撰「琉球問題應取決自由亞洲人民公決」一文,內述:「毛澤東主宰了中國大陸七億人民的意志,中、韓、日、菲、越、泰、馬、緬、印尼、香港等國家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他的敵手,他隨時隨地都可以分別將其吃掉」等文字。1970年4月21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開釋。06790申請案於2002年9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6月21日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范君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范君之自白及獲案之68號《精華畫刊》為據,惟范君於畫刊上撰述:「毛澤東主宰了中國大陸七億人民的意志,中、韓、日、菲、越、泰、馬、緬、印尼、香港等國家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他的敵手,他隨時隨地都可以分別將其吃掉」等文字,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范仲元(1926-1993),男,廣西灌陽人,1970年被捕時46歲。范仲元早年從軍,畢業於兵工署第十一技術學校。1949年隨軍來臺,其後轉行經商。1960年代創立《精華畫刊》雜誌,自任發行人兼社長,迄於被捕。 范仲元因撰文主張「琉球問題應交由自由亞洲人民自決」而遭問罪。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中規定,琉球交由美國託管。1962年美國總統甘迺迪宣佈日本對琉球的剩餘主權,擬將琉球交還日本,當時國民黨政府原本暗地支持琉球獨立運動,但因日本首相佐藤榮作即將於1967年9月訪臺,為防國內輿論擦槍走火、擾及外交佈局,國民黨第四組以書面通知各新聞單位,不可炒作琉球問題。范仲元在1969年8月《精華畫刊》雜誌第68期撰寫「琉球問題應取決自由亞洲人民公決」一文,文內述及:「毛澤東主宰了中國大陸七億人民的意志,中、韓、日、菲、越、泰、馬、緬、印尼、香港等國家地區,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他的敵手,他隨時隨地都可以分別將其吃掉」。 該期雜誌發行後,高雄市新聞處向警察局告發此案,范仲元於1970年4月21日赴警局應訊,本案隨即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軍事法庭依(60)初特字第1號及(59)勁需字第4299號認定范仲元係「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他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范仲元不服、申請覆判。他在聲請書中自陳,先前收取「反共宣傳費」時拒絕支付回扣,得罪高雄市新聞處承辦人,遭其告發挾怨報復。國防部軍法局未採信理由、駁回聲請。案件遂告確定,發監執行。1975年適逢總統蔣介石過世,減刑三分之一。1976年獲釋出獄,晚年居住於高雄市。 2002年9月3日范仲元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求償聲請,2003年6月21日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晚年居住高雄市三民區,1993年12月4日辭世,享年68歲。著有《人類的新出路》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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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精華畫刊發行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01號,(64)諫減字第013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2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