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遠輝 (顏淵深)

顏遠輝(1923-1980),福建晉江人。 依(63)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被訴曾在福建省仙遊縣參加共產黨。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顏遠輝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無罪,則顏君於無罪判決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2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