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遠輝 (顏淵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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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無罪,無罪,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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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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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