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閬仙

胡閬仙(1918-),江蘇如皋人。 依(41)安潔字第32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廣播電臺編輯,其曾於魯迅藝術學院,研讀戲劇系。1951年11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1月26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7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11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1940年春,曾在匪魯迅藝術學院研讀戲劇系,思想難免不受影響,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廣播電臺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24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