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祥五

胡祥五(1914-),江蘇睢寧人。 依(39)安潔字第3185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係前睢寧縣保安團第二大隊第四中隊長,該縣陷匪前二日,曾受姚靜修介紹,與匪幹張斯濤交接,允將其統帥之自衛隊、人、槍投匪,當由張斯濤發給蓋有洪澤湖政治部臂章一枚等情。1950年3月3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3條第2項「陰謀率隊投降叛徒」判處有期徒刑4年。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胡天民之供證,認定其有陰謀率隊投降叛徒之犯意。惟據胡天民供稱,胡天民僅看到匪幹張思濤,發給其政治部臂章1枚,並已在徐州銷毀,亦稱其並無投匪意思,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18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率隊投降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