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強

胡強(1921-),湖南臨澧人。 依(59)勁需字第568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多次於高雄縣甲仙鄉民眾服務站等處宣揚毛澤東在大陸上真正實行三民主義,並且還可以做一個領導者。毛在大陸試爆原子彈成功、且製造飛彈造、十年核子武器計畫等都能做到等言論。1970年6月12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3年12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初特字第0002號、(59)勁需字第568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