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能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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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能晃(1918-2000),臺灣高雄人。 依(60)遵威字第50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嘉義縣政府荐任九級視導,其先後向陳金煉、趙德賢等人,頌揚共匪軍力強大,科學進步,並發表反攻無望等言論。1971年5月10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1976年1月9日刑滿開釋。0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對友人閒聊時所言共匪軍力強大,科學進步及反攻無望等言論,應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嘉義縣政府視導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初特字第4號、(60)遵威字第5024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