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命權
- 胡命權 男 1919年出生 1981年卒 廣東 潮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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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07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胡命權(1919-1981),廣東潮陽人。依案卡,案發時為民族報蘭陽分社主任,胡命權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1950年6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58年6月18日刑滿開釋。05075申請案於2000年5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2月23日經第2屆第1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胡命權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予處刑,僅有案卡之記載,此外查無任何政府機關之相關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胡命權(1919-1981),男,廣東潮陽人。家族經營中藥商,小學畢業後曾就讀潮陽六都中學,隨父學營商。戰後隨家族搬遷來臺,兄弟三人合股經營真真攝影館和天心藥行。胡命權擔任天心藥行經理,兼《民族報》宜蘭分社主任,並擔任宜蘭市國藥公會理事,迄於1950年被捕,時年42歲。 根據官方資料,胡命權因「為匪宣傳」罪名被捕繫獄。1949年6月19日宜蘭市舉行「反共抗俄遊行大會」,胡命權自製「發揚臺灣獨立精神」小旗一面參與遊行。遊行中一軍官見該面旗幟後即行取走,會後即將旗幟上繳舉報。1950年6月26日深夜憲警至胡家搜索後,羈押並偵訊胡命權,28日解送臺北憲兵司令部,8月22日移送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軍事法庭認定胡命權「自製小旗一面上書『為臺灣獨立而戰』語意反動」,9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455號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8年。判決確定後隨即送軍人監獄服刑。1951年2月轉往內湖新生總隊,同年6月2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三中隊;1953年調處辦公室,協助文書抄寫及文康戲劇工作。1958年6月18日刑滿獲釋。總共喪失自由7年11月又23天。 出獄後返家繼續經營中藥販售,晚年定居宜蘭。2000年5月長女胡思嘉代表胡命權家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認定當事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予處刑,「僅有案卡之記載,此外查無任何政府之相關資料」,故應認本案無確實證據,同意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胡命權(1919-1981),男,廣東潮陽人。家族經營中藥商,小學畢業後曾就讀潮陽六都中學,隨父學營商。戰後隨家族搬遷來臺,兄弟三人合股經營真真攝影館和天心藥行。胡命權擔任天心藥行經理,兼《民族報》宜蘭分社主任,並擔任宜蘭市國藥公會理事,迄於1950年被捕,時年42歲。 根據官方資料,胡命權因「為匪宣傳」罪名被捕繫獄。1949年6月19日宜蘭市舉行「反共抗俄遊行大會」,胡命權自製「發揚臺灣獨立精神」小旗一面參與遊行。遊行中一軍官見該面旗幟後即行取走,會後即將旗幟上繳舉報。1950年6月26日深夜憲警至胡家搜索後,羈押並偵訊胡命權,28日解送臺北憲兵司令部,8月22日移送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軍事法庭認定胡命權「自製小旗一面上書『為臺灣獨立而戰』語意反動」,9月12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澄字第2455號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8年。判決確定後隨即送軍人監獄服刑。1951年2月轉往內湖新生總隊,同年6月24日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三中隊;1953年調處辦公室,協助文書抄寫及文康戲劇工作。1958年6月18日刑滿獲釋。總共喪失自由7年11月又23天。 出獄後返家繼續經營中藥販售,晚年定居宜蘭。2000年5月長女胡思嘉代表胡命權家屬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2月23日經第二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認定當事人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而予處刑,「僅有案卡之記載,此外查無任何政府之相關資料」,故應認本案無確實證據,同意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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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民族報蘭陽分社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455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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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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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