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天財

鍾天財(1927-),臺灣新竹人。 依(45)審聲字第9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違反檢肅匪諜案件。1956年5月3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1月14日交付感化。1960年2月25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1月經第3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違反檢肅匪諜案件,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僅有案卡記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9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8月26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