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汝章

胡汝章(1925-),浙江永康人。 第一案:依(46)法裁字第01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憲兵二○一團二營五連憲兵上等兵,其派駐烏來期間,常於夜間前往附近冰果室竊聽匪播,並對炊事兵勵祥生宣揚朱毛匪幫,之後經調回管束,又致函友人及在其日記中流露宣揚俄寇及匪幫事蹟等情。1957年經憲兵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57年7月5日交付感化。1960年4月8日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8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在其經營之藝文書店內,對師岱琪多次公開讚揚匪偽政權文化大革命之成就,足為多數人所共聞。1976年7月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5年。1981年7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應予交付感化,係以其竊聽匪播、致友人之信函內容及其日記中流露宣揚俄寇及匪幫事蹟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在所經營藝文書店內,對同案被告師岱琪一人多次濫發利匪謬論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藝文書店經營者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008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