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大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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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覺(1918-),浙江樂清人。 依(64)諫判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花蓮縣明耻國民小學校長,1943年其在浙江省樂清縣,由胡公溫介紹、趙槐監督,參加共產黨,與胡公美、胡公善、趙章培、趙槐及胡公溫等同一小組。1974年9月25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8年1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雖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惟判決中亦載明其參加時,年輕識淺,對政治認識不清」等情,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花蓮縣明耻國民小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4年
    • 裁判書字號: (64)諫判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