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錦鐘

洪錦鐘(1918-1993),臺灣臺北人。 依(62)裁化字第8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由三重市乘坐計程車至泰山鄉,途中對司機楊玉明發表「共匪之來臺,只是其革命過程中一個階段,頂多2個月就有好看」,在談論反攻大陸問題時聲言:「大陸40多萬兵都統統退伍了,現在當兵都是臺灣人不敢拿去打仗」,又在其服務之榮鑫工廠發表「臺灣與共產黨正在談判中,我馬上到上海去了」等有利於叛徒之言論。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73年1月9日交付感化。1975年11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1月經第6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3年
    • 裁判書字號: (53)警檢處字第031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