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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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範(1909-1990),福建惠安人。 依(62)葳孝字第400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莊毓英介紹在福建惠安龍淵小學補習時,曾受老師王德彰左傾言論影響,後經蔡明宗介紹參加共產黨,迄未向政府自首。1973年2月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10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5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1927年春,於福建惠安龍酒國小補習時,參加共產匪黨,未據自首等情,惟原判決所引證人施世農之結證,即1932年間聽莊毓英講其是共產黨分子,應屬傳聞證據,不得作為判決之依據,此外僅有其之自白為據,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6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2年
    • 裁判書字號: (62)初特字第53號、(62)葳孝字第400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0年,減刑為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