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廣

  • 洪廣 1916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廣(1916-1999),臺灣高雄人。 依(49)警審特字第5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為孫古平幼年同學,曾受孫古平蠱惑,參加匪幫組織,受孫君領導等情。1960年8月3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0年8月2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供述及另案被告鄭進安之證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辯稱警訊供詞係捏造,原判決並未詳加查證,且1938年至1946年間係國共合作期間,當時被告縱然參加,亦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5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