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景麟

洪景麟(1929-),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一級試用員,其由李萬順介紹吸收,參加組織,經常集會討論,並研讀書刊。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7年3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戊己等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郵電部門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一級試用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