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慶

賴慶(1931-),臺灣臺北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及法務部調查局函覆資料,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匪嫌,曾代逃匪田進添遞送信件物品等情。1955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5年2月24日簽准保釋。 其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於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前羈押及裁決後未依法釋放等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安准字第52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4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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