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盛
- 洪金盛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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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金盛(1928-),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參加張壁坤在补子鎮、布袋等地之集會五次,旋由張壁坤介紹與歐振隆同時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復書寫自傳,宣誓加入匪幫學生工作會,並吸收林慧哲加入其組織等情。1952年3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3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1)安潔字第244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參加張壁坤在补子鎮、布袋等地之集會五次,旋由張壁坤介紹與歐振隆同時參加匪幫民主自治同盟,復書寫自傳,宣誓加入匪幫學生工作會,並吸收林慧哲加入其組織等情。1952年3月1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3月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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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4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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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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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