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克新

賴克新(1937-2000),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賴克新涉叛亂嫌疑。1975年3月3日被羈押。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4)警檢處字第182號判決不起訴處分。 其家屬於2006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2月經第5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賴克新因叛亂嫌嫌疑已偵查終結,認應不起訴處分等情,則賴君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