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木川

洪木川(1928-1973),福建金門人。 依(50)鏡棠字第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漁會總務課課長,1952年其曾於福建泉州接受第三野戰車特種匪諜訓練,後偷渡來金。1959年3月29日被羈押。196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3年11月12日保外就醫,11月14日病逝。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依調查時之自白為據,而審理中刑求之抗辯亦未查明,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漁會總務課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鏡棠字第0001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4年7月1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