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俊亞

柳俊亞(1923-),福建惠安人。 依(62)葳孝字第63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薦任七級副分局長,1940年其在福建省惠安縣東棣村,由其兄柳啟明吸收參加共產黨。復經莊毓英介紹,滲透特警班受訓,繼續潛伏我情治單位,伺機為匪工作,又接受匪黨分子駱君實轉達莊毓英交付工作任務「先求立足生根,伺機接受領導,陰謀迎接匪軍進犯臺灣行動」。1973年2月28日被羈押。197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9年10月2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及證人之供述為誰據,惟審理中其曾抗辯自白非出於自由意思,原判決並未對此詳加調查,且證人施世農僅供證其之兄柳啓明係匪黨分子,並非直接供證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副分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1號、(62)葳孝字第63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