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金山
- 柯金山 男 1949年出生 臺灣 高雄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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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柯金山(1949-),臺灣高雄人。
依(67)諫判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楠梓加工出口區聯亞製衣公司工人,其經常竊聽匪播,涉嫌以中英文對照書寫匪播內容「打倒國民黨政府,廢止專制憲法,解救臺灣同胞」等語,並放置於其公司裁床部事務桌上,圖任人閱覽。1978年3月31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2年3月30日刑期結束,3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字條上書寫「打倒國民黨政府,廢止專制憲法,解救臺灣同胞」等語,放置於其公司裁床部事務桌上,任人閱覽,屬思想層次問題,難以認定期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67)諫判字第3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楠梓加工出口區聯亞製衣公司工人,其經常竊聽匪播,涉嫌以中英文對照書寫匪播內容「打倒國民黨政府,廢止專制憲法,解救臺灣同胞」等語,並放置於其公司裁床部事務桌上,圖任人閱覽。1978年3月31日被羈押。197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82年3月30日刑期結束,3月3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字條上書寫「打倒國民黨政府,廢止專制憲法,解救臺灣同胞」等語,放置於其公司裁床部事務桌上,任人閱覽,屬思想層次問題,難以認定期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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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7年
- 裁判書字號: (67)諫判字第0032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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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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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