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呈祥 (柯千)

楊呈祥(1927-),福建晉江人。 依(48)覆高敘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旅居菲律賓,受左傾分子包圍,不滿政府,在馬尼拉由其同學黃宜國介紹參加朱毛匪幫菲律賓華僑局,受郭贊吾之領導,從事小組活動,研讀匪幫書籍,經訓練成為正式黨員,並任小組長。後調充匪華僑局聯絡組組員,負責與共聯絡,其間菲共政局被菲政府破壞,致聯絡中斷,前往菲國內湖省與菲共領袖會晤商討重建聯絡事宜,又被破獲,聯絡再度中斷,與自稱為菲共領袖之女前往會晤菲共途中,被菲軍事情報人員拘捕,被迫簽署供詞誣指華僑尤理等人為共產黨,致華僑三百餘人無辜被拘。1952年4月14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0年經國防部覆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87年奉總統令核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3年3月3日假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覆高敘字第0059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份撤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0年10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