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文華

丁文華(1927-),浙江義烏人。 依(43)介字第00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二五二團第三營營部連通一等兵,其因不滿現狀,自駐地臺南攜帶符號不假離役,潛赴警備旅通信連報補服役,復自警備旅潛赴一○八八團通信連補名,又逃亡赴裝甲兵第五營報補,復攜帶符號潛赴本部二五二團第三營營部連報補現役,亦曾向張鳳銀、任智根、仲路雲、張國清、檀雲輝等發表詆毀政府、曲解時局、思想傾匪等言詞。1955年經陸軍第六三六一部隊司令部以《陸海空軍刑法》第95條第2款「連續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役」判處有期徒刑10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其餘部分無罪。1955年12月30日交付感化。1959年4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對張鳳銀等人為詆毀政府、曲解時局言詞之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252團3營營部連1等通信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廉字第0039號;(43)介字第009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