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珍

施珍(1924-),江蘇崇明人。 依(45)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招商局報務員。其曾聽姚妙舟勸誘待機說服同事為匪立功,復受姚囑由日本寄函與天津中波輪船公司職員寒梅聯絡等情。1956年1月3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71年1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原判決認定其陰謀顛覆政府,係以其偵查中之自白與其他被告供證相符,被告於審判中否認,並有刑求之抗辯,惟原判決未經加以調查。而扣案之信函,僅係其對特定人片面不實之陳述,不能據以認定其已達陰謀顛覆政府,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招商局報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