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妙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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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妙舟(1928-1957),江蘇崇明人。 依(45)審特字第3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在香港投匪,並於南京海員訓練班受訓,由王一介紹繕交履歷表加入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經海軍俘獲。而後結識施珍,屢向施宣揚匪幫土改成功建設進步,進而誘勸施待機說服同事於匪軍攻臺時破壞船隻為匪立功。並囑航行日本時由日本寄函與天津中波輪船公司職員寒梅聯絡等情。1956年1月2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7年4月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之行為應屬思想層次,至勸說施珍部分其於審理中否認,且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姚行其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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